婚姻法最新彩礼钱规定
关于婚姻法中彩礼的最新规定,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:
1. **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情况** :
- 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五条,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,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
2. **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** :
- 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六条,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,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
3. **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** :
-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(一)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,包括:未办理结婚登记、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、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。新增加的情形包括: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,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(即“闪离”的情况);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。
4. **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** :
- 《规定》明确,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,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,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、给付的时间和方式、财物价值、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。同时,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,包括: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、礼金、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。
5. **高价彩礼与正常彩礼的区分** :
- 虽然区分“高价彩礼”与正常彩礼的必要性不大,但“高价彩礼”不当然意味着必须全部返还,应当一体适用彩礼返还规则。同时,“借婚姻索取财物”情形也应纳入彩礼返还体系,如接收人并无结婚意愿,收受彩礼后携款潜逃,或者短期内多次以结婚为由收取高额彩礼,无正当理由悔婚等。
这些规定旨在平衡婚姻自由与彩礼习俗之间的关系,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同时也考虑到了彩礼在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。在具体案件中,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,以确定彩礼是否应当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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